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興義新某藝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設置不公平、不合理、格式條款加重消費者責任
在日常生活消費過程中,格式條款很常見。如果格式條款的提供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自身責任,加重消費者責任或限制、排除消費者主要權利的,那就是不公平、不合理的格式條款,也就是我們俗稱的“霸王條款”。近日,黔西南州消費者協會接到一起關于家裝協議內藏“霸王條款”的消費者投訴。
??【案情簡介】
??2022年7月25日,黔西南州消費者協會接到袁先生的投訴,稱其于2021年12月3日與興義市新某藝裝飾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“新某藝裝飾公司”),簽訂《XX裝飾整裝家裝協議》并交付意向性訂金14000元(裝修總價估算134380元),雙方未約定開工日期、竣工日期及詳細施工方案。后因袁先生遇到資金困難決定近期不再裝修,向該公司申請退款。新某藝裝飾公司以雙方簽訂的協議規定“甲方所交定金不予退還”等為由拒絕退款。
??【法律解讀】
??《民法典》第四百九十六條規定,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,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。
??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,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,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。
??第四百九十七條規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該格式條款無效:(一)......(二)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、加重對方責任、限制對方主要權利;(三)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。
??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第二十六條規定,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,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、價款或者費用、履行期限和方式、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、售后服務、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,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。
??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、通知、聲明、店堂告示等方式,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、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、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、不合理的規定,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。
??格式條款、通知、聲明、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,其內容無效。
??【消協點評】
??經該會調查了解,該案中新某藝裝飾公司在與消費者袁先生簽訂《創藝裝飾整裝家裝協議》時,并未就“定金”是否退還事宜征求消費者的意見,也未向消費者解釋“定金罰則”的適用情形,更未規定經營者一方違約應承擔的責任,只是通過自己單方預先擬定合同,注明“甲方所交定金不予退還”請消費者簽字確認。該會認為,該格式條款涉嫌違反了《民法典》第四百九十六條、四百九十七條以及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第二十六條等有關規定,明顯加重了消費者的違約責任,免除了經營者的違約責任,已構成了不公平、不合理格式條款,該格式條款內容應當無效。另外,該公司與消費簽訂的該協議規定“有爭議時,新某藝裝飾公司擁有最終解釋權”等內容明顯排除或限制了消費者對合同內容進行解釋的權利,同樣屬于不公平、不合理格式條款。
??該會認為,經營者在與消費者簽訂合同時,應與消費者解釋清楚“定金罰則”,明確雙方違約責任,并取得消費者的認可后,方能在合同上注明“定金”,決不能利用消費者對“定金罰則”認知不清,誘導消費者簽字?!白罱K解釋權歸本公司所有”“本公司擁有最終解釋權”等限制消費者主要權利的“霸王條款”更不應該出現在合同內,合同履行過程中,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,應由各方當事人共同協商解決,而不應由經營者單方面說了算,更不應以格式條款排除或限制消費者對合同條款進行解釋的權利。
來源:黔西南州消費者協會 黔西南市場監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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